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4民初4361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1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7504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贷款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6万元;三、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偿付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则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豪业通信公司的土地及房产〔皖(2017)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00982号,共有宗地面积28844.85㎡、房屋建筑面积11931.2㎡)〕,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余值范围内,且优先受偿范围不包括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担保费8万元);四、被告范斌、张媛、刘建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包括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担保费8万元);五、驳回原告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672.5元,由被告安徽豪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范斌、张媛、刘建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