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442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3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阚大勇、龚中好、张林、钱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明星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李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阚大勇、龚中好、张林、钱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