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丁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1370号
案号
(2020)皖1182执1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被告明光市帝豪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0480元及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以1804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明光市帝豪商务酒店同时支付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0000元;二、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明房地权证2014字第148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胡丁安、胡丁刚、张树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3元,减半收取2996.5元,由原告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6.5元,被告明光市帝豪商务酒店、胡丁安、胡丁刚、张树芳、明光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负6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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