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2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5民初1579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山瑞精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71200.77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其中,以55083.6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以29437.6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以23711.6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以62967.89元为基数自7月1日、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二、被告霍山瑞精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4171200.7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5.5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三、被告霍山瑞精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5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20000元。四、被告戴杰、孔凡芝、朱仁杰、江玲、霍山县宏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六安精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山瑞精铸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40元,减半收取24270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被告霍山瑞精铸业有限公司、戴杰、孔凡芝、朱仁杰、江玲、霍山县宏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六安精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