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2民初4708号 |
案号 |
(2020)皖0122执2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以人民币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王建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聂飞负担100元,原告王建民负担2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