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国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7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2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恢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国静偿还原告杨宝剑欠款42000元,分四次付清,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4000元;二、被告杨国静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杨宝剑可就剩余所有未偿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杨国静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