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1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民终1172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1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俞浩杰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谢道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俞浩杰2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蒋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伟清偿后对于谢道红享有追偿权);被告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谢道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责任(被告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对于谢道红享有追偿权)”;三、谢道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俞浩杰1177333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8给付时止);四、蒋伟对谢道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伟清偿后对于谢道红享有追偿权;五、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谢道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责任;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对于谢道红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688元,由俞浩杰负担12688元,谢道红、蒋伟负担2万元,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谢道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责任,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对于谢道红享有追偿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俞浩杰负担8000元,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