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俊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7********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682民初949号
案号
(2020)湘0682执1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俊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丹的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胡俊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丹律师费20000.00元,保函费1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8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由被告胡俊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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