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8民初449号 |
案号 |
(2020)湘0528执1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吉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芳借款本金33 000元及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计算利息;被告刘攀登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唐吉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