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海县金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5348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2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宾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偿还信用卡分期贷款本金44692.12元及利息(2018年6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1323.44元,2018年6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日利率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可对被告周宾宾提供抵押担保的苏GXM975号长安CS75牌汽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万星辰、东海县金鹏汽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周宾宾、万星辰、东海县金鹏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722执280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06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延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684941505N |
登记机关 |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海县牛山镇迎宾大道南路一号建材商贸城25栋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