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5民初2821号
案号
(2020)皖0225执2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为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平和无为县阿晶商行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刘志仙146687元;二、驳回原告刘志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原告刘志仙负担170元,被告王建平和无为县阿晶商行批发部共同负担1600元。(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帐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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