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7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485号 |
案号 |
(2016)皖0123执1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永周、许邦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0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合计8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永周、许邦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80000元;三、被告柏明辉、丁磊应赔偿原告黄永周、许邦伦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69317.19元-10000元-380000元)179317.19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六安市万里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三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含被告柏明辉垫支的116000元;四、驳回原告黄永周、许邦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62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263元,被告柏明辉、丁磊负担8830元,原告负担269元。保全费800元,由被告柏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时间 |
2017-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