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慧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1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322民初50号 |
案号 |
(2020)湘1322执恢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光华、曾慧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1.5%的月息从2014年4月6日起支付到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4元,合计1759元由被告赵光华、曾慧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