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东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0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1578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2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东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姜秀金借款本金138500元及利息(以138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秀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姜秀金负担328元、被告江东玲负担1800元(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