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7********1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5501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36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骆海潮水泥款57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骆海潮对被告王文宝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骆海潮负担57元,被告汪伟负担6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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