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4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6民初296号
案号
(2020)皖0826执恢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龙赔偿原告陈火林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器具费用、精神抚慰金,合计58429.5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赔付理赔款53063.85元(其中,给付原告陈火林19546.65元,给付被告陈龙33517.2元);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火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告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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