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冬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12********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82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0)湘0382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自然本金1780768.95元;二、被告彭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余自然利息1462468.08元(利息按照20%的年利率已计算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9日之后未偿还本金部分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2745元(原告余自然已交16372.5元),由被告彭冬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