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冬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12********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82民初757号
案号
(2020)湘0382执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自然本金1780768.95元;二、被告彭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余自然利息1462468.08元(利息按照20%的年利率已计算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9日之后未偿还本金部分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2745元(原告余自然已交16372.5元),由被告彭冬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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