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3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1民初151号 |
案号 |
(2020)湘0521执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建平、仇芝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和利息329 13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7.5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邵东县能实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邵东县魏家桥镇魏家桥居委会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邵东(2014)押登字第0014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林海对被告魏建平、仇芝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林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建平、仇芝华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962元,由被告魏建平、仇芝华、邵东县能实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张林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