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昌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4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2民初2662号
案号
(2020)皖0422执17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昌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戈善德60785.00元。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0元,减半收取660.00元,由梁昌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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