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皖0521执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化工部马鞍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费用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给付原告自2015年5月6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化工部马鞍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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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孝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68360304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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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