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云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0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4525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2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云飞、孙兴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767.02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本金82767.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云飞、孙兴兰同期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用2483元;三、如被告徐云飞、孙兴兰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徐云飞协议以抵押物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黄山花园小区4栋504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8.5元,由被告徐云飞、孙兴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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