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7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2民初6343号 |
案号 |
(2020)皖1322执2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御璟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萧县大鼎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31万元及利5息(以23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43元,减半收取计15372元,由被告安徽御璟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