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爱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6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5民初982号 |
案号 |
(2020)皖0825执1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廖爱梅与被告赵应元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赵梦琴随被告赵应元生活,原告廖爱梅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赵梦琴年满18周岁为止。此款每年共计6000元,原告廖爱梅在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三、原告廖爱梅放弃其家庭共有财产中位于太湖县刘畈乡九田村楼房一栋中所占份额归被告赵应元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爱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