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希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5********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25民初2104号 |
案号 |
(2020)皖0825执1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三原告张玲、张娟、张国祥由徐枝娣抚养,被告张希阳每月共支付三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到三原告均各自年满18周岁为止。二、被告张希阳在不影响三原告张玲、张娟、张国祥的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对三原告的探视权;探视时,徐枝娣需进行相应的配合。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玲、张娟、张国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