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迎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7********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7民初451号
案号
(2020)湘0527执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迎荷偿还原告曹珊顺借款246610元整,限十一个月内分十一次还清(自2020年7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还清),2020年7月25日之前还26610元,以后每月25日之前偿还22000元;二、被告陈颖对被告李迎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颖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李迎荷的追偿权;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原告曹珊顺自愿承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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