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2********3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1民初757号
案号
(2020)湘1121执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小军、唐红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利息为484 380元,以后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8.1‰计算至偿清时止);二、被告马翠芸以其抵押的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唐红艳对该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龚小军、唐红艳、马翠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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