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2********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8157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7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廖晓艳、彭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熊国英借款97 000元;二、驳回熊国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306元,减半收取1 1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 020元,合计2 173元,由熊国英负担73元,由廖晓艳、彭钢共同负担2 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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