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7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81民初278号
案号
(2020)湘0281执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李凡、彭辉共同偿还借款1500000元给原告邓文秀,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李凡、彭辉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给原告邓文秀;3、被告胡进中对被告李凡、彭辉的上述债务承担1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袁斌对被告李凡、彭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被告胡进中、袁斌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李凡、彭辉追偿;6、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袁斌、李燕飞与被告李凡、彭辉共同承担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李凡、彭辉共同承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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