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7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278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1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李凡、彭辉共同偿还借款1500000元给原告邓文秀,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李凡、彭辉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给原告邓文秀;3、被告胡进中对被告李凡、彭辉的上述债务承担1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袁斌对被告李凡、彭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被告胡进中、袁斌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李凡、彭辉追偿;6、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袁斌、李燕飞与被告李凡、彭辉共同承担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李凡、彭辉共同承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