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3774号 |
案号 |
(2019)皖0123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青美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青美律师代理费1万元;被告安徽宇弘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83元,由被告张斌、被告安徽宇弘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