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1********0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238号 |
案号 |
(2020)粤0803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超、黄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贷款本金156562.9元,以及支付依照《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的利息、复利和手续费844.07元;2019年5月6日之后利息、复利和手续费按《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限被告陈超、黄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的违约金1720.97元,2019年5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复利、手续费(其他费用)以及违约金总计按被告陈超、黄芳应支付的债务款项为本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482.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82.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超、黄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