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俊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6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26民初533号 |
案号 |
(2019)湘1126执恢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黄艳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何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乐龙、乐映琦、乐俊文、欧慈章对以上款项在继承乐小勇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被告黄艳辉、乐龙、乐映琦、乐俊文、欧慈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