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4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1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理赔范围内支付原告张佳龙、张振良、傅福生、胡竹英保险理赔款555 000元;二、被告龙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佳龙、张振良、傅福生、胡竹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24 976.6元;三、驳回原告张佳龙、张振良、傅福生、胡竹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694元,由原告张佳龙、张振良、傅福生、胡竹英负担136元,被告龙波负担12 558元。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