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3439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2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本金69972元、利息703.43元、违约金1513.04元(暂算至2018年12月12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以699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元,由被告鲍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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