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6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1656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2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中翠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21275元;10二、被告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中翠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合计169070元;三、驳回原告刘中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元,由被告夏伟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刘中翠负担案件受理费396元。鉴定费2700元、鉴定人出庭费500元,由刘中翠负担(刘中翠已缴纳,夏伟未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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