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名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3696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3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名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光石借字20150240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5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为87181.25元;罚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以时欠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付;复利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8718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付); 二、被告石家庄名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光石借字2016028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2017年9月25日前的利息为445423.8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付;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付;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付); 三、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彩英、王志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名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473元,由被告石家庄名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彩英、王志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彩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68113010A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极县马古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