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3民初1560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匡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泾县昌源超市烟酒款10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匡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