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2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3民初1560号
案号
(2020)皖1823执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匡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泾县昌源超市烟酒款10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匡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