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成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23民初60号
案号
(2020)皖1823执恢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吴延华货款9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江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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