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朝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322********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2刑初510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1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梁朝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允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梁朝阳、范允兵连带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3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七万零五百元(具体清单详见附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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