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建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8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3民初138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建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月辉借款本金95 000元、利息47 626.6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月辉负担81元,被告文建武负担15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