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建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8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3民初138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建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月辉借款本金95 000元、利息47 626.6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月辉负担81元,被告文建武负担156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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