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8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5民初2492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季凤林、俞建宁共同支付梅新莲货款141360元;二、季凤林、俞建宁共同支付梅新莲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4136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8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案款交本院转付(开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340501747308000005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汇款人汇款时需注明案号);三、驳回梅新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季凤林、俞建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