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1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81刑初238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1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先行羁押的二十三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十万元,已交二万元,另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先行羁押的二十三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六万元,已交二万元,另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曾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十万元,已交二万元,另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益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三万元,已交二万元,另 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曾其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陈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四万元,已交二万元,另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唐恋、刘芳、曾赛、谢益行、曾其亮、陈洋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唐恋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七万元、被告人刘芳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八、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随案移交的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唐恋的红色苹果7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曾其亮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谢益行的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洋的苹果手机两部,粉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曾赛的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刘芳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