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6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1989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1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邹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彭峰货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彭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邹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