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81********6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81民初1989号
案号
(2020)湘0281执1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邹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彭峰货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彭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邹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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