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2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1129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恢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秦、薛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9,683.04元、利息36,784.15元,并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本金1,129,683.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汪秦、薛梅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对汪秦、薛梅所有的位于定远县炉桥镇311省道北侧阳光四季小区7#101室(产权证号:皖(2015)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1254号)、定远县炉桥镇花园街东侧阳光四季小区7幢101—105室(产权证号:皖(2015)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2148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16元,由被告汪秦、薛梅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