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6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1刑初155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1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一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童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列二名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一民的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童辉的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高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雷、高聪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依法追缴被告人张一民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童辉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张雷、高聪违法所得人民币各四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