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娣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8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3民初264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娣红、彭建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中元借款633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中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3元,由被告曹娣红、彭建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