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丽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7********6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7民初485号 |
案号 |
(2020)湘0527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瓦屋支行与被告曾子辉、彭丽霞于2018年12月11日所签订编号:-19515-2018-00000591《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二、由被告曾子辉、彭丽霞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曾金辉、袁去平、莫郑、彭慧霞对被告曾子辉、彭丽霞所借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子辉、彭丽霞共同所有的房产(绥房权证瓦屋塘乡字第715000693号,绥集用(2015)第00164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曾子辉、彭丽霞、曾金辉、袁去平、莫郑、彭慧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