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文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2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民终293号
案号
(2020)皖1321执15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二、砀山县鑫毅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松旗192600元门花款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所欠款项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邹文举对前10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王松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砀山县鑫毅门业有限公司、邹文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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