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文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4********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156号
案号
(2020)皖0824执1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间的案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潜山县徽润易锦商贸有限公司、夏文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潜山县小平商贸货款22654元及该订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65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226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潜山县徽润易锦商贸有限公司、夏文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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