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伟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102民初526号 |
案号 |
(2020)粤5102执1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潮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伍伟雄之间的典当为绝当;二、被告伍伟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00万元并支付综合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其中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按月综合费率1.64%和月利率0.36%计付综合费及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综合费率2.46%(含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月利率0.54%(含逾期还款罚息)计付综合费及利息】;三、原告潮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债权中1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伍伟雄提供作为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潮枫路名邦花苑b区四幢202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8761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潮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10元,由原告潮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伍伟雄负担15460元。原告潮州市华夏典当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伍伟雄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