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3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1734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9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温州巨泰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175979.8元及违约金【其中2018年双方之间签订的两份《授权经销合同》项下的2018年12月到期未付货款违约金以3273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为止;2019年双方之间签订的两份《授权经销合同》项下的2019年6月到期未付货款违约金,以1143243.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为止】;二、金海燕对第一项判决中温州巨泰轮胎有限公司应向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清偿2018年12月的到期未付货款32736.2元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吴敬杰对第一项判决中温州巨泰轮胎有限公司应向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清偿2019年6月的到期未付货款1143243.60元及其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州巨泰轮胎有限公司、金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390元;五、温州巨泰轮胎有限公司、吴敬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2610元;11六、驳回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6元,减半收取计8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3元,由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负担203元,温州巨泰轮胎有限公司、金海燕连带负担550元,温州巨泰轮胎有限公司、吴敬杰连带负担12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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